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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国宠,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