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运柏与陈萍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运柏,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垦执保字第2号申请人杨运柏,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职工,住。被申请人陈萍,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申请人杨运柏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案件审结后有利于合法权益的实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库尔木依镇(33团)支行,账号为30×××02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运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陈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库尔木依镇(33团)支行账号为30×××02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