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姚庆余,何国平,卜位坤,郑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庆余。被执行人何国平。被执行人卜位坤。被执行人郑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姚庆余、何国平、卜位坤、郑建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一方有权处分其相应权利,申请人现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于 文审判员 周子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桑国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