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燕与被告刘正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燕,刘正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777号原告:王培燕,男,生于1970年7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正清,男,两年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燕与被告刘正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燕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正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培燕撤回对被告刘正清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燕撤回对被告刘正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培燕负担。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