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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已扣划3650元,申请人刘某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2014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14日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