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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晓波与被执行人赵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晓波,赵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宁晓波,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赵翠梅,女,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晓波与被执行人赵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翠梅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翠梅在银行帐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翠梅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存款58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