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务洁、陈桥林、朱玉妙、金安民、覃旭与江门大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475)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务洁,陈桥林,朱玉妙,金安民,覃旭,江门大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李务洁,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桥林,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朱玉妙,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金安民,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申请执行人:覃旭,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江门大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桂靖。申请执行人李务洁、陈桥林、朱玉妙、金安民、覃旭与被执行人江门大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5)0046-0050号、蓬江劳人仲字(2015)0051-00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务洁支付了6793元,向申请执行人陈桥林支付了6104.5元,向申请执行人朱玉妙支付了4349.5元,此外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蓬法执字第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