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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霞与朱利荣、何理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利荣,李霞,何理江,梁宝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利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霞,原审被告何理江。原审被告梁宝红。上诉人朱利荣与被上诉人李霞、原审被告何理江、梁宝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虞初字第01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的房屋座落于常熟市,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上诉人朱利荣提出双方约定了管辖,但未提供证据,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上诉人朱利荣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姚望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裘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