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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杭州衡氏锻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衡氏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杭州衡氏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红联村*组。法定代表人衡永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杭州衡氏锻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一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枣阳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路分社、出票日为2014年5月12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2日、票据号码为40200051/24803114,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衡氏锻造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衡氏锻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黎明审判员  杨金玉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