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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沈强强与青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强强,青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沈强强。被执行人青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坝街道办事处玉皇阁村。法定代表人李新国,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2014)青劳人仲案字第28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劳人仲案字第28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