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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芬,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9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佳敏。被执行人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如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王玉芬补缴2002年5月15日至2014年1月25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应补缴养老保险费73235.4元,王玉芬应补缴养老保险费4184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28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鹏飞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樊     宏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