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辛举良、张美娟、胡东林、熊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辛举良。被告张美娟。被告胡东林。被告熊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辛举良、张美娟、胡东林、熊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胡成姜审判员王强人民陪审员郑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叶劲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