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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沐奇世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沐奇世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5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北京沐奇世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2号B座1层H-101。法定代表人郭文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龚,北京市中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沐奇世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