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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凌建卫与被申请人西安东大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凌建卫,西安东大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建卫,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东大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希拓,男,汉族,西安东大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凌建卫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东大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华物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凌建卫再审申请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18911.55元;平日延时工资29416.5元;法定假班工资3830.6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少支付基本工资261元,四个月基本工资,每月少支付1044元;赔偿金20000元。英联华物业提交意见称,凌建卫的工作岗位是夜晚值班,不同于正常上班,是在正常工作人员下班后负责接听电话、处理突发事件等。在维持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还可以休息。因此不存在加班、延时加班等事实,无需支付其主张的费用;关于凌建卫主张的法定假加班工资,根据被申请人一审、二审提供的证据之一工资支付表,2012年10月与2013年1月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事项;而且在—审、二审中,申请人一直未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据;英联华物业已将工资按合同约定发放给凌建卫,不存在克扣的情况;凌建卫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不存在向其支付赔偿金的事实,故其主张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凌建卫与被申请人英联华物业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凌建卫的岗位为夜班水电维修,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且在英联华物业支付给凌建卫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事项,故对凌建卫在此基础上要求英联华物业支付休息日夜班加班工资、延时工资、法定假加班工资、夜班补助的诉请不予支持。凌建卫月平均工资为2420.63元,凌建卫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均高于其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月均工资,故凌建卫请求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每月少支付基本工资之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凌建卫赔偿金的请求,因凌建卫系自行离职,其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其此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凌建卫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凌建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滕欣燕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