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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与陈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陈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仁寿路401号。法定代表人臧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建霞,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建生,公司工人。被告陈建。委托代理人许波华,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大军,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印染公司)与被告陈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印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如皋印染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如皋印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陈思航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