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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1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华珍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洛祥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90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代表人马建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献,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明戚,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华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尤珍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洛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尤燕浓,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博文,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崔洁晶,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尤珍珍,宁波华珍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尤仲义,职业不详,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尤燕浓,宁波洛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甬鄞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付款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07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甬鄞江初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洛祥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被申请执行人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路818号6幢48号的房屋所有权;于同日查封了上述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查,上述房屋所有权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查封,现该分局同意本院处置上述房屋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洛祥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路818号6幢4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装饰、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为799.61平方米,套内面积771.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甬鄞国用(2011)第09-05073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52.20平方米,地号为09-41-005-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