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强诉被告王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强,王宇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王强强。委托代理人张建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红。委托代理人李昕,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琳郡,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强诉被告王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强撤回对被告王宇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隆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