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3883-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溧水林场。法定代表人陆敬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楠、时应路,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09903-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南门口巷9号。法定代表人夏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敦福、周沛力,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楠、时应路,被上诉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敦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76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程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