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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原绍广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原绍广,原素花,原素荣,原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93号申请人原绍广,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原素花、原素兰的委托代理人)原素香,女,194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原素花,女,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原素荣,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原素兰,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原绍广、原素香、原素花、原素荣、原素兰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原绍广、原素香、原素花、原素荣、原素兰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原修高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关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文昌路街道字第20031517**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国用(97)字第010986号】,由甲方原绍广继承,归甲方原绍广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