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书电与被执行人林振堂、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书电,林振堂,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94-1号申请执行人熊书电,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林振堂,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峰,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熊书电与被执行人林振堂、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林振堂、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振堂、王峰偿还熊书电520000元,但林振堂、王峰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峰及其妻彭贺喜(341221197305112323)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峰及其妻彭贺喜银行存款5277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王峰及其妻彭贺喜银行存款52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 世 东审判员 张 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