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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叶某,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告程某,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诉讼。原告叶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