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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张佳佳、林小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张佳佳,林小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00号。负责人:金建英,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国婉、陈浩,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佳佳。被告:林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张佳佳、林小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管露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