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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纪修贵申请执行刘传文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修贵,刘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纪修贵,男被执行人刘传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执行人刘传文应向申请执行人纪修贵履行的执行款1816.6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执行员  卜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