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纪修贵申请执行刘传文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修贵,刘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纪修贵,男被执行人刘传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执行人刘传文应向申请执行人纪修贵履行的执行款1816.6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执行员 卜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