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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非审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长顺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罗吉光、周玉美夫妇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吉光,周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行非审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长顺县长寨镇和平西路。法定代表人郭方云,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婷,女,系长顺县长寨镇计生办工作员。被执行人罗吉光,男。被执行人周玉美,女。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6日对罗吉光、周玉美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长寨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长寨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罗吉光、周玉美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7日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查证后,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长寨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罗吉光、周玉美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3304)元,并告知被执行人相关的权利,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长寨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作出已满三个月,被执行人罗吉光、周玉美夫妇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按该行政决定书履行义务,故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本案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长寨0012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长寨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罗吉光、周玉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兴益审判员  杨富娜审判员  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召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