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重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佟丹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重字第00014号原告: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陈冰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洋,女,系该公司认识专员。被告:佟丹,女。委托代理人:杨继辉,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吉成商务宾馆。法定代表人:于洋洋,系该商务宾馆经理。原告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友谊国际)诉被告佟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五终字第74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存在未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判决主项遗漏必判事项等诉讼程序问题,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吉成商务宾馆(下称吉成宾馆)为被告参与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谊国际委托代理人董洋、被告佟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继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成宾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谊国际诉称:被告佟丹在我公司任职一年多,对于公司积分的使用非常了解。在2013年11月经原告核查,被告佟丹在工作期间利用其任职前台服务员之便,大量套取积分,并利用套取的积分换取房晚及现金。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而在员工手册中也有明确说明。被告佟丹入职时亦有明确告知。但在仲裁庭审时被告佟丹辩称套取积分是公司认可,实在荒谬。而且被告佟丹不但自己套取积分,还伙同他人一起伪造酒店记录。该行为同样是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现金、积分”;“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营业款等或行贿受贿者”;“与同事合谋伪造酒店记录、文件。如客人账单以图获金钱利益”。被告佟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酒店的利益。原告对其进行辞退处理并无不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说。仲裁委在认定被告佟丹的违纪事实后,却以被告佟丹不知晓相关规定,对被告佟丹不具备约束力为由,判决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佟丹的劳动关系,实有违法律的公正。请求撤销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111号裁决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项。被告佟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被告吉成宾馆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佟丹于2012年3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3月19日到2014年3月18日止,工资为1100元每月。被告佟丹于同日被原告派遣至被告吉成宾馆实际经营的七天四季酒店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佟丹于2013年3月19日参加原告为其所做的入职培训。2013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佟丹出具通知函,以被告佟丹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大量积分,现金,其行为对分店管理和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与被告佟丹的劳动关系。被告佟丹于2013年12月12日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1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佟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84.36元、年休假工资655.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714.94元、2013年11月至12月工资2078.5元,合计16633元。原告于庭审中对该裁决中除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持异议外,对其他裁决结果均予以认可。另查明,一、原告与被告佟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款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其中第8项规定:其他严重违反甲方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二、7天连锁酒店集团员工手册(2011版)第四章员工纪律第一条严重违纪中规定:严重违纪处分:有下列情况者,将无论情节轻重,金额大小,一律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9款规定的情形为:与同事合谋伪造酒店记录、文件,如客人账单以图获金钱利益。三、7天连锁酒店集团员工手册(2012版)第四章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了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现金、积分,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四、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佟丹多次以本人为预订人预定工作单位客房并将本人或本人与他人共同登记为入住人,从而套取7天连锁酒店集团一万余积分,并兑换了现金、兑换券、礼包及本店住宿等。五、被告佟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46.09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2012版)一份、培训签名回执一份、纪律改进通知书一份、邮件复印件一份,被告佟丹提供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111号仲裁裁决书一份、员工手册(2011版)一份、员工派遣单一份、预定入住记录一份、会员信息一份、银行卡客户交易记录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12版员工手册不能认定为对被告佟丹培训的版本,应以被告佟丹提供的2011版本为依据。该手册中已明确规定与同事合谋伪造酒店记录、文件,如客人账单以图获金钱利益为严重违纪,虽被告佟丹辩解套取积分的行为是原告对被告进行鼓励和激励的方式,并且其他员工也是如此操作,但原告否认有此激励方式,被告佟丹亦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佟丹的辩解本院不能采信。被告佟丹套取积分的行为系伪造记录并图获金钱利益,原告因此解除与被告佟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告佟丹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因原告对仲裁裁决其他裁决内容未提异议,本院对其他裁决内容予以照准。被告吉成宾馆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与友谊国际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吉成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佟丹年休假工资655.2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714.94元、2013年11月至12月工资2078.50元。合计6448.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佟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晓冀审判员 徐 富审判员 安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