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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明元与被执行人刘路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明元,刘路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52-2号申请人向明元,男,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住通江县澌波乡。被执行人刘路宾,男,汉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通江县洪口镇。申请人向明元与被执行人刘路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江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通执字第4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路宾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口信用社的存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路宾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口信用社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开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