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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835-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与陈县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国基,陈县良,何连,张美娣,李英,王利钦,魏楚洪,林飞红,廖运良,张居淼,王海玲,孙俊亮,肖冬梅,李有国,万仁高,罗思维,刘秋云,曾小桃,陈爱梅,曾广文,宋紧忠,廖雪连,薛加义,程杰,阳大勇,莫顺礼,孙木生,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835-1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国基。(183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县良。(1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连。(183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娣。(183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183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钦。(184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楚洪。(184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飞红。(184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运良。(184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居淼。(184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玲。(184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俊亮。(184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冬梅。(184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有国。(184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仁高。(184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思维。(185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云。(185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小桃。(185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梅。(185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广文。(185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紧忠。(185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雪连。(185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加义。(185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杰。(185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大勇。(185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莫顺礼。(186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木生。(1861号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华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松树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95205。法定代表人李倩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松树路75号第1栋地下,组织机构代码775598140。法定代表人欧建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泽民。上诉人廖国基等27名员工因与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27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45-261、26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廖国基等27名员工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国基等27名员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国基等27名员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书记员 胡刚 ( 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