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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341-1号申请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行董事长。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曹南二自然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涡民二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兵银行存款3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兵存款30000;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兵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