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住。200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3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9月12日止。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二十时许,俱耀华(已判决)在藁城区通安街“沸点”网吧上网时与石晓宽(已判决)的女朋友董某发生口角,董某打电话叫来石晓宽、雷彦杰(已判决),俱耀华要靳伟昌、侯辉瑶(以上二人已判决)打电话叫来俱孟孟、靳小刚、俱红卫、张良(以上四人已判决)等人,双方在“沸点”网吧门前发生殴斗,后俱孟孟、俱耀华、靳伟昌、俱红卫、侯辉瑶、张良等人又回到藁城区世纪街“热光”歌厅和被告人张某一起唱歌,在唱歌当中,石晓宽给俱孟孟打电话约定在藁城区通安街“肥肥烧烤”门前见面,双方见面后约定在藁城区东城街北头河套内打架,后俱孟孟又电话约雷增刚携带砍刀、镐把等凶器到河套打架,雷增刚等人赶到河套后,石晓宽又给俱孟孟等人打电话,双方再次约定在藁城区育才路第九中学门口附近打架。当晚23时许,石晓宽、雷彦杰纠集多人(具体姓名、人数不详)赶到藁城区育才路第九中学门口附近廉育胡同口,与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张某及俱孟孟等人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雷增刚所开汽车玻璃被石晓宽、雷彦杰等人用棍棒砸坏,雷彦杰被扎伤腹部,石晓宽被王玉收开车撞伤。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雷彦杰的伤情为轻伤,石晓宽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二十时许,俱耀华(已判决)在藁城区通安街“沸点”网吧上网时与石晓宽(已判决)的女朋友董某发生口角,董某打电话叫来石晓宽、雷彦杰(已判决),俱耀华要靳伟昌、侯辉瑶(以上二人已判决)打电话叫来俱孟孟、靳小刚、俱红卫、张良(以上四人已判决)等人,双方在“沸点”网吧门前发生殴斗,后俱孟孟、俱耀华、靳伟昌、俱红卫、侯辉瑶、张良等人又回到藁城区世纪街“热光”歌厅和被告人张某一起唱歌,在唱歌当中,石晓宽给俱孟孟打电话约定在藁城区通安街“肥肥烧烤”门前见面,双方见面后约定在藁城区东城街北头河套内打架,后俱孟孟又电话约雷增刚携带砍刀、镐把等凶器到河套打架,雷增刚等人赶到河套后,石晓宽又给俱孟孟等人打电话,双方再次约定在藁城区育才路第九中学门口附近打架。当晚23时许,石晓宽、雷彦杰纠集多人(具体姓名、人数不详)赶到藁城区育才路第九中学门口附近廉育胡同口,与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张某及俱孟孟等人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雷增刚所开汽车玻璃被石晓宽、雷彦杰等人用棍棒砸坏,雷彦杰被扎伤腹部,石晓宽被王玉收开车撞伤。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雷彦杰的伤情为轻伤,石晓宽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同案犯张良、俱孟孟、靳明扬、靳小刚、靳伟昌、侯辉瑶、俱红卫、俱耀华、王玉收、雷增刚的供述;3、受害人雷彦杰、石晓宽的陈述;4、证人王某、董某的证言;5、报警案件登记表;6、接受案件登记表;7、犯罪现场示意图及照片;8、辨认笔录;9、藁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10、抓获经过;11、到案经过;12、藁城区公安局工作说明;13、藁城区公安局办案说明;14、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5、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6、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17、常住人口信息表;18、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撤销前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判决,合并刑期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进生审 判 员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