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姚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官盱华人民陪审员 彭春金人民陪审员 陈加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