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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姚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官盱华人民陪审员  彭春金人民陪审员  陈加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