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新疆天领投资有限公司与马旭东,乌鲁木齐市汇丰源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领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汇丰源林荒山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何梓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丰源林荒山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赵福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旭东,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疆天领投资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汇丰源林荒山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旭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领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丰源林荒山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旭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丰源林荒山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旭东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存款5260763.94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丰源林荒山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旭东应负担的延迟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丰源林荒山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旭东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