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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陆永民、黄全振等与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郑州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洪录增,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郑州路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陆永民,河科大退休职工。原告黄全振,河科大退休职工。原告张正玲,河科大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高留宝。原告洪录增,河科大退休职工。被告河南科技大学。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3号。法定代表人孙金锋,校长。委托代理人谢红伟,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郑州路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扬,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洪录增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