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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44号原告��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敬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勾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