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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龙口中宇机械有限公司与吕明昊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明昊,龙口中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明昊,居民。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中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兆宇,经理。上诉人吕明昊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明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吕明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