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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花与被告王剑英、王立峰为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花,王剑英,王立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荣花,女。委托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剑英,男。被告:王立峰,男,系被告王剑英之子。委托代理人:张元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牧翠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花与被告王剑英、王立峰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其要求继承的房屋未实际分配到位,无法确定要求继承的财产价值,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剑英、王立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荣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花撤回对被告王剑英、王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珂审判员 宁秀晓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