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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28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茂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伟,屈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829-2号申请执行人李茂伟,个体。被执行人屈振平。本院在执行李茂伟申请执行屈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执行,待有条件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五四日书记员 杨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