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执字第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李某遗嘱继承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37-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关于黄某某、李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确定,确认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李某等二人继承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某丙的份额;上述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李某等二人所有。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黄某某、李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某丙名下的房地产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及李某名下;房地产权为黄某某与李某共同共有,黄某某占75%,李某占25%。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手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李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