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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省武城县滕庄二砖厂与被告何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武城县滕庄二砖厂,何振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95号原告山东省武城县滕庄二砖厂,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治昌,该厂厂长。被告何振杰,男,195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武城县滕庄二砖厂与被告何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武城县滕庄二砖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振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武城县滕庄二砖厂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武城县滕庄二砖厂撤回对被告何振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省武城县滕庄二砖厂负担。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凯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