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永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永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75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霞。被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号九锦台商业一区二层。法定代表人:马婷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琨,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李永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李永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2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4563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