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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宫某某引诱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

案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曾用名宫鹤”,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4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章丘市看守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3时许,在章丘市普集镇和官庄镇交界的青岭山,被告人宫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干活时,被告人宫某某称有东西能解困,随后被告人宫某某回家挖出埋藏的吸毒工具和冰毒,给王某某示范后,让王某某吸食2014年10月16日,章丘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禁毒中队民警会同明水第一派出所民警,在章丘市官庄镇台头村华东饭店内将被告人宫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说明、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抓获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宫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故意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宫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尚宪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