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九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九州,辛改娣,白万杰,陈万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委托代理��孙松峰被执行人刘九州,男,汉族被执行人辛改娣,女,汉族被执行人白万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万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九洲、辛改娣、白万杰、陈万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波审 判 员 秦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