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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倪小敏与彭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敏,彭成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47-2号原告:倪小敏,女,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彭成平,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倪小敏与被告彭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