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可见其与被告李某某愿意和好夫妻感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彦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