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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陈某。被告段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朱从成人民陪审员  宋光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