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从年、董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从年,董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杨从年,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东澳钢材市。被执行人董玉琴,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东澳钢材市。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从年、董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从年、董玉琴支付欠款人民币28,047.5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从年、董玉琴目前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上述房产已被多案查封,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4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