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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百勇诉被告苏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3日。被告苏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     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