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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汤禾仔与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禾仔,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攸法行初字第36号原告汤禾仔,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汤雄彪,系汤禾仔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良才,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东城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忠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飞兰,攸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水龙,攸县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汤禾仔与被告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禾仔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禾仔撤回对被告攸县公安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禾仔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斌审 判 员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贺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