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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邵某。被告:黄某。原告邵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原告邵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