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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响因与赫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响,赫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响,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逯启雷,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珅,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响因与被上诉人赫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庆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由于上诉人李响二审期间提供涉及借款数额的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庆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李响预交,应予退还。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