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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丁义与房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义,房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丁义被执行人房义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审理期间,我院依申请人(原告)丁义的申请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禹法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被告)房义军的62200元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丁义已向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房义军的债权62200元(郭洪合5200元、翟刚2000元、时付林30000元、聂振海15000元、李秀英1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 军 来源: